標準正文: | Heal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small nitrogenous fertilizer plants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1989-07-24,發布, 1990-06-01實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小型氮肥廠與居住區之間所需衛生防護距離。 本標準適用于地處平原微丘地區的新建小型氮肥廠及其擴建改建工程,F有小型 氮肥廠可參照執行。地處復雜地形條件下的小型氮肥廠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根據大氣 環境質量評價報告,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與建設項目所在省、市、自治區的衛生、環 境保護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2 術語 衛生防護距離:衛生防護距離,系指產生有害因素的部門(車間或工段)的邊界至居住區邊界的最小距離。 3 標準內容 3.1 小型氮肥廠的衛生防護距離,按其所在地區近五年的平均風速規定為: ━━━━━━━┯━━━━━━━┯━━━━━━━━━━━━━━━━━━ │合成氨萬噸率 │ 平 均 風 速, m/s │ ├─────┬───────┬──── │ │ <2 │ 2-4 │ >4 ├───────┼─────┼───────┼──── │ 2.5 │ 1200mm │ 800m │ 600m 衛生防護距離 │ │ │ │ │ ≥2.5 │ 1600m │ 1000m │ 800m ━━━━━━━┷━━━━━━━┷━━━━━┷━━━━━━━┷━━━━━ 3.2 小型氮肥廠與居住區的位置,應考慮風向頻率及地形等因素的 影響,盡量減少其對居住區大氣環境的污染。 4 監督與執行 本標準由各級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及環境保護監測站監督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