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葬場衛生防護距離標準 Heal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crematorium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火葬場與居住區之間所需衛生防護距離。 本標準適用于地處平原、微丘地區的新建火葬場及現有火葬場擴建、改建工程。現有火葬場可參照執行。地處復雜地形條件下的火葬場衛生防護距離,應根據大氣環境質量評價報告,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上與建設項目所在省、市、自治區的衛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2 術語 衛生防護距離:衛生防護距離系指產生有害因素的部門(車間或工段)的邊界至居住區邊界的最小距離。 3 標準內容 3.1 火葬場的衛生防護距離,按其所在地區近五年平均風和年焚尸規定為: 規模 所在地區近五年平均風速(m/s) 年焚尸量(具) <2 2~4 >4 >4000 700 600 500 ≦4000 500 400 300 3.2本標準規定的火葬場與居住區的位置還應考慮風向頻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響,盡量減沙其對居住區大氣環境的污染。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監督司提出。 本標準由湖北省宜昌市衛生防疫站、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與衛生工程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曹玉鑫、邵強。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技術歸口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