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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制氣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T 17222—1998
前 言
本標準規定了對煤制氣廠的衛生防護距離要求,以保證居住區大氣環境衛生質量。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與衛生工程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邵強、吳勇衛、王秋水、竇燕生。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制氣廠與居住區之間所需衛生防護距離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地處平原、微丘地區的新建煤制氣廠及現有煤制氣廠(包括煤氣調壓站及貯存庫)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現有煤制氣廠可參照執行。地處復雜條件下的煤制氣廠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根據大氣環境質量評價報告,由建設單位主要部門與建設項目所在省、市、自治區的衛生、環保主管部門確定。
2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2.1 衛生防護距離 health protection zone
指產生有害部因素的部門(車間或工段)的邊界至居住區邊界的最小距離。
3 衛生防護距離要求
3.1 煤制氣廠的衛生防護距離,按煤氣貯存量須符合表1規定。
表1 煤制氣廠衛生防護距離
煤氣日貯存量(噸) | 衛生防護距離(m) |
<100 100~300 >300 | 2000 3000 4000 |
3.2 煤制氣廠(包括煤氣中轉站、調壓站、貯存庫區)與居住區的位置,應考慮風向頻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響,以減少其對居住區大氣環境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