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灰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 Heal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Lime Plant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石灰廠與居住區之間所需衛生防護距離。 本標準適用于地處平原、微丘地區的新建石灰廠及現有石灰廠之擴建、改建工程。現有石灰廠可參照執行。地處復雜地形條件下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根據大氣環境質量評價報告,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與建設項目所在省、市、自治區的衛生、環境防護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2 術語 衛生防護距離:衛生防護距離,系指產生有害因素的部門(車間或工段)的邊界至居住區邊界的最小距離。 3 標準內容 3.1 石灰廠的衛生防護距離,按其所在地區近五年平均風速規定為: 風速 距離 m/s m <2 300 2~4 200 >4 100 3.2本標準規定石灰廠與居住區的位置,應考慮風向頻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響,盡量減少其對居住區大氣環境的污染。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衛生監督司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與衛生工程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胡更新、竇燕生、邵強。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技術歸口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