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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環發〔2003〕24號)
各市環保局:
《山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暫行)》已經省環保局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本規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暫行)
二ΟΟ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山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暫行)第一條 為適應建設項目投資體制改革的需要,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提高審批效率,依照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統稱。
第三條 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立項或設立的項目,中央財政投資建設的預算內投資項目,納入中央預算管理的專項基金項目,軍工項目,以及借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除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審批的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青島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行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限,下同)。
第四條 按規定必須由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權立項或設立的建設項目,如電解鋁、平板玻璃、火電項目(含熱電聯產、綜合利用)、以及物種引進項目、酒精生產、淀粉制造及深加工、紙漿制造項目及伴有輻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除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批的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第五條 省政府及省政府有關部門立項或設立的項目、省財政投資建設的預算內投資項目、納入省財政預算管理的項目,項目總投資5千萬元及以上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第六條 凡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除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第七條 化工、印染、農藥、電鍍以及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設區的市及以下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門批準設立或立項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規定,但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要求的項目,按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九條 按規定由企業自主立項或設立的建設項目,由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規定,但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要求的項目,按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 凡涉及省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設區的市級及以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在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前,應征求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