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酸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 Heal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sulphuric acid plants GB 11663-89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1989-07-24批準, 1990-06-01實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硫酸廠與居住區之間所需衛生防護距離。 本標準適用于地處平原微丘地區的新建硫酸廠及其擴建改建工程。現有硫酸廠可參照執行。地處復雜地形條件下的硫酸廠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根據大氣環境質量評價報告,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與建設項目所在省、市、自治區的衛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2 術語 衛生防護距離:衛生防護距離,系指產生有害因素的部門(車間或工段)的邊界至居住區邊界的最小距離。 3 標準內容 3.1 硫酸廠的衛生防護距離,按其所在地區近五年的平均風速規定為: ━━━━━━━━━━━┳━━━━━━━━━━ 風 速m/s ┃ 距 離m ───────────╂────────── <2 ┃ 600 2-4 ┃ 600 >4 ┃ 400 ━━━━━━━━━━━┻━━━━━━━━━━ 3.2 硫酸廠與居住區的位置,應考慮風向頻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響,盡量減少其對居住區大氣環境的污染。 4 監督與執行 本標準由各級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及環境保護監測站監督執行。 |